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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淄博中支违法遭罚 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海峡经济网   时间:2019-08-29 15:01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淄博中支”)的农险档案存在被保险人签字缺失、雷同或客户联系方式缺失或无效等不完整、不真实问题。时任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副总经理牛运申、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于新浩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中华财险淄博中支罚款3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牛运申、于新浩分别警告并罚款6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淄博中支)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李玉梅

  当事人:牛运申

  身份证号:37030219660815XXXX

  职务:时任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副总经理

  当事人:于新浩

  身份证号:37030519680120XXXX

  职务:时任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财险淄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

  中华财险淄博中支的农险档案存在被保险人签字缺失、雷同或客户联系方式缺失或无效等不完整、不真实问题。

  时任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副总经理牛运申、中华财险淄博中支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于新浩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统计表、相关保单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财险淄博中支罚款3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牛运申、于新浩分别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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