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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积金政策调整将执行多项贷款新政

未知   时间:2017-07-26 11:58

  7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已正式发布,从今日起,我市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将执行多项贷款新政。

  降低贷款最高额度

  新政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中心城区内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40万元不变。

  据了解,鉴于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县域内仍有一定的库存量,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该县域中心城区内的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70万元/35万元不变;在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40万元/20万元不变。

  那么,双职工如何认定呢?“这里的‘双职工’,指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异地贷款职工按‘单职工’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说。

  提高贷款首付比例

  新政提高了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不低于40%。

  同时,新政还规定,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停止向在同一城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查询的贷款记录为准(不含信用担保贷款);“异地贷款”次数认定以职工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载明的实际拥有住房套数为准,房屋登记信息没有合并的县(市、区),还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证明”。

  此外,政策中提到的“同一城区”是这样认定的:蕉城、东侨为同一城区,其他每个县(市)各为一个城区。

  明确流动性管理措施

  为防止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新政指出,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超过95%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启动贷款轮候制和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73.01亿元,贷款余额70.73亿元,个贷使用率高达96.87%,比上年底的88%上升了9个百分点,连续6个月超过90%,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压力不断加大。特别是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收紧以及公积金贷款审批提速,导致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多,贷款需求量爆增,5、6两月的个贷使用率均以2%的速度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持续快速增长,造成资金流动性不足;另一方面是贯彻执行省住建厅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说,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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