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7-03-28 11:44
根据《办法》,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全护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办法》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两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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