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7-03-01 15:12
《办法》明确,符合该资金扶持范围的参展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展商品应为本企业生产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优质品牌商品;不得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对参加列入年度计划展会的企业,政府将予以展位费补助;对承办年度计划展会项目的单位,将予以承办费补助;对厦门团组的公共布展,将予以公共布展费补助;对行业产品对接会的承办单位也将予以补助。
《办法》规定,我市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按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每个展位实际补贴比例及额度可由承办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最高限额。其中政府主导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80%的补助;行业专业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的补助。
企业承办行业产品对接会,也可申请补助。条件是参会企业规模须达到30家以上,在厦举办的,每场次补助5万元;厦门以外地区举办的,每场次补助8万元。
《办法》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法违规单位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进行曝光,并取消其后续三年的展会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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