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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

未知   时间:2017-01-20 16:33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工商局了解到,1月22日起,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制”。也就是说,今后申请营业执照只需填一张表格,不再需要提供住所证明了。

  据了解,此次改革涵盖包括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具有广泛适用性。

  目前,申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产权证、购房合同复印件、政府部门或居(村)委会权属证明等产权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以作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证明。如今,泉州将实现“一表通用”,只需提交一张表格——《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在表格中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取得方式等信息即可。

  尽管改革后提交材料简化至一张表,但增加了一部分与住所有关信息采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数据链。有助于政府各部门事中调查与事后监管,促进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符合当下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顶层制度设计。

  据了解,2014年1月,我市启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成为全省首个商事制度改革地级市,通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经营范围、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583937户,总量保持全省首位。其中改革期间新增市场主体328797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56.31%。

  泉州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场主体对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市场主体仍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及其他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将依法监督管理,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将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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