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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两男子投案自首 23年前曾杀人后捣毁尸体双眼

未知   时间:2017-06-16 11:54

  日前,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郭某义、郭某锦,因犯抢劫(致人死亡)罪被三明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案系三明市首例因超过追诉时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1994年2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郭某义、郭某锦在同村村民家中打牌输了钱,在回家路上,两人商量到被害人郭某晶开的食杂店实施抢劫。郭某义、郭某锦以买烟为由叫被害人开门,进入食杂店后,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控制住,叫其把钱拿出来,因被害人不给还反抗,两人就将被害人杀死,担心被害人的眼睛会留下死前影像,还用匕首将被害人的眼睛捅坏。郭某义、郭某锦在食杂店里抢得480元,均分后,长期潜逃。

  2016年2月29日,郭某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3月1日,郭某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发生在1994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此案的追诉期是20年。郭某义、郭某锦案发后逃跑至被抓获归案已2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该案性质恶劣,郭某义、郭某锦实施抢劫且致被害人死亡,涉嫌抢劫罪,后果特别严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该犯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该案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伤害,家里经济一落千丈,村民的各种言论给其家庭成员的名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迫搬离村庄。同时,该村人人自危,一片恐慌,村民之间相互猜疑。如果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经检委会研究决定,该院逐级报请三明市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同意,最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郭某义、郭某锦涉嫌抢劫一案得到追诉。

  因被告人郭某义、郭某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该院将案件移送三明市检察院审理。日前,经三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三明市法院依法以犯抢劫(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义、郭某锦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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