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经济网 时间:2020-07-24 15:19
7月23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监管方法》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与缴存、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及监管措施。
《监管方法》第四条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在项目所在地(市级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共同监管。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同时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监管方法》第五条指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依法依规,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对于监管额度,《监管方法》指出,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但应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并在“省住建厅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信息。市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施工现场,对企业的实际开发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真实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中应明确资金用途,且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2、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拨付决定并予以实施,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核实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应按市城乡建设局核实意见执行。
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
2、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
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对于监管措施,监管方法指出,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导致不能按期交付,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城乡建设局应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作出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的决定,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直接收取预售资金、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等违规行为,除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外,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企业主动并及时整改的,予以告诫;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暂停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对开发企业资质实行重点监管,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两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的,依法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及重点监管,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同时予以通报,并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逐步建立监管银行名单管理制度,对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银行,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应将预售许可证指定的监管账户列为放款账户并将按揭贷款划入其中。按揭贷款未转入监管账户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银行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被查处2次上述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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