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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确定

未知   时间:2016-11-04 13:22

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可获补贴

  记者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日前《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根据《通知》,2016年度在泉州购置新能源非公交车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泉州地方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省更多的钱了。

  上限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

  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6年省经信委下达给我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为1000辆标准车。据介绍,补助的新能源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工信部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共有3个批次1022个车型纳入补助标准当中。”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

  如何补助呢?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

  2年内所有权不得向市外用户转让

  据介绍,本次补助对象为2016年度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通知》同时要求,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所有权不得向市外用户转让。

  据介绍,补助资金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其中,书面申报第一批书面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部分2016年度注册上牌、但中央补助暂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延后申报,另行通知。网上申报,第一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第二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截止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市民可以登陆到市经信委官网上具体了解纳入补助资金的车型、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等相关内容。”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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