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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汇春堂医药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保健品

海峡经济网   时间:2018-08-01 19:3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8月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7月31日)》,福州市鼓楼区汇春堂医药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保健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124号)显示,2017年10月12日,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保健食品宏洁牌芪苓氨基酸口服液进行抽样检检,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项目不符合宏洁牌芪苓氨基酸口服液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质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保健食品为当事人于2017年5 月26日从福州田满鑫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共购进5盒(生产批号为20161202)。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7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整。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食品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124号 福州市鼓楼区汇春堂医药商店销售不合格保健品案 福州市鼓楼区汇春堂医药商店 91350102784538895B 林传太 2017年10月12日,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保健食品宏洁牌芪苓氨基酸口服液进行抽样检检,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项目不符合宏洁牌芪苓氨基酸口服液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质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保健食品为当事人于2017年5 月26日从福州田满鑫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共购进5盒(生产批号为2016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7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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