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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沿海港口局新增港口、码头等验收评价报告审查职能

未知   时间:2016-12-07 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6号)第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规定,经研究,省交通厅决定即日起将该项工作委托厅属各港口局行使,并要求港口局主动对接相对应的国家海事机构,了解曾经的办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船舶防污染能力评价报告的审查规范和标准、办事流程、相关权责等内容草案并报省交通厅,由省厅组织研究制定全省统一办事规则并公布实施。(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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