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6-12-02 16:35
11月22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建立实施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两级监管制度,县(市、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设区市本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管。全省各地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指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及商服用地出让列为监管对象。
通知明确,监管内容主要是:是否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违规设定前置和后置竞买条件、“毛地”出让、未实施土地出让网上公开等行为;是否违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的规定,商品住宅或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仍未暂停出让商品住宅或商业办公用地;是否违反省政府167号文有关“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列出的四项内容,违规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是否违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列出的监管内容。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要明确土地出让公告监管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出让事项办理工作责任制和审办分离工作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出让。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日常监管制度,运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平台,对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方案、宗地出让条件等内容进行监管,发现违规出让土地行为的,应及时责令相关县(市、区)进行整改;在监管中发现违规出让土地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中的预警督办——日常监管模块上报违规宗地情况、制止情况及整改情况。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未及时制止并录入上报的,一旦发现,省国土资源厅将对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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