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6-12-01 18:59
既有出租车经营权下月起无偿使用
《方案》指出,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为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方案》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许可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它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既有经营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巡游车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
根据《方案》,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支付、收入清分等方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方案》明确,除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还应符合以下3项要求。
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且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根据《方案》,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私家车合乘一天最多4次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否合法合规?这个问题社会普遍关注。《方案》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并对私人小客车与营业性运输行为作了合理界定。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5项规定:一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三是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四是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五是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方案》还就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监管服务能力与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提出要求。其中配套服务设施方面,将推进市客运枢纽站、机场、地铁、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贸区、医院、宾馆、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及公共场所出租汽车候客区建设,为乘客出行和车辆运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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