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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消费税征收对象调整

未知   时间:2016-12-01 10:26

  从市国税局获悉,自今年10月份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今年10月份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

  据介绍,在此次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之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的,准予抵扣消费税。这次化妆品消费税改革,也是顺应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以及经济特别是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的现状,并能够支持这一市场进一步壮大,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实惠的产品,最终让消费者受益。(记者 陈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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