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9-26 08:40
中国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樊融杰】
9月25日,记者从银保监会网站获悉陕西省银保监局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国投”)做出行政处罚,并开出3张罚单,陕西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作出决定对陕国投处以28万元罚款、对姜广平和陈中源处以警告的决定。
根据处罚信息显示,本次收到处罚是因为陕国投“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 记者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等六项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等措施。
陕国投于今日针对此事件发布的公告中指出已按照陕西银保监局现场检查要求进行整改,对信托项目受益人补充披露了《信托事务管理报告书》,并将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持续做好信托业务的日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声明:本文由海峡经济网http://www.hxjjw.com.cn/采编(转载请保留)如侵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链接:/roll/life/2019/0926/27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