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经济网 时间:2021-08-24 12:14
王某与陈某根据“协议”分了10年厂房租金,但征迁后王某拒不承认“协议”合法,还在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拒绝分给陈某应得的194万余元。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0年,王某将自有厂房第三层交由陈某加盖,双方约定加盖资金由陈某负责,而后出租收益扣除费用后双方各50%,若政府征用则扣除陈某前期全部投资额后盈亏或收益各50%。而后陈某依约组织施工,支出费用67万多元,租金双方各50%。2020年,该案所涉厂房被征用,王某以“合作建设房所建的厂房第三层,缺乏规划许可证,为违章建筑,合同无效”为由不愿将厂房建设费用及拆迁补偿款分配给陈某。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仍合法有效。且两人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王某在房屋因被征收而获得相应补偿、奖励款项后,即主张“协议”无效,意在拒绝向陈某支付相应的款项,明显有违诚实信用。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向陈某支付房屋建设费用,及房屋征收补偿款194万余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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