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时间:2018-06-29 13:02
新浪财经讯 6月29日消息,辽宁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进行处罚。
经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经营期间,该中心支公司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42.89万元。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穗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14日经营期间,该中心支公司未经许可变更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穗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业务明细、财务凭证、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穗宁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二、上述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穗宁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9 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典逸心洲1#-(1-106)、
1#-(1-107)、1#-(1-108)
负责人:刘穗宁
当事人:刘穗宁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锦绣天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经营期间,该中心支公司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42.89万元。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穗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14日经营期间,该中心支公司未经许可变更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穗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业务明细、财务凭证、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穗宁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二、上述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穗宁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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