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7-05-10 10:17
近期,泉州市交通委联合泉州市财政局、省泉州港口管理局、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出台《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项奖励资金发放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有关程序等。
泉州于2015年底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每年投入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推动泉州港集装箱运输发展做出具体贡献的港口码头企业、船货代企业、航运企业、陆地港等港口发展上下游企业,专项扶持鼓励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推动泉州港加快发展。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是对若干意见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突出可操作性,方便企业申报,也便于主管部门审核,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发放给企业。”泉州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奖励申报事项主要包括在泉州投资建设集装箱码头基础设施的补贴、码头企业在泉州港口装卸集装箱的奖励、船货代企业在泉州港口装卸的代理集装箱的奖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奖励、陆地港组织集装箱箱源从泉州港进出的奖励等。奖励分为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两种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年度进行申报,一年一次,而从事集装箱中转业务的一程船运公司还可按季度进行申报。目前,已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相继提交2016年度的奖励申报,2016年度的奖励申报及初审工作也已经展开。(泉州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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