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6-11-15 14:01
《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级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及定线落图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县城)其他区域各级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及定线落图工作,建立保护工作机制,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建筑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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