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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提标任务

未知   时间:2016-02-24 11:37

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2016年,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 2650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各设区市已于近日按照不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的比例(且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2650元),研究确定今年所辖 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福州: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每人每年684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人每年4200元,连江县每人每年336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每人每年3000元。

  厦门:全市每人每年732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漳州:全市每人每年2800元。

  泉州:晋江市每人每年64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每人每年3888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每人每年3540元。

  三明:沙县每人每年3000元,永安市每人每年2784元,三元区每人每年2688元,其余县(市、区)每人每年2650元。

  莆田:市辖区每人每年64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仙游县每人每年5904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南平:全市每人每年2650元。

  龙岩:新罗区每人每年3110元,其余县(市、区)每人每年2650元。

  宁德:全市每人每年265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年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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