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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时任董事于建忠收警示函 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海峡经济网   时间:2020-03-18 15:14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于建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于建忠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赢合科技,证券代码300457)时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票37,500股,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于建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曾因上述问题,对于建忠下发监管函。深交所指出,于建忠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份3.75万股,金额为126.56万元,未在减持赢合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于建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建忠: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证券代码300457)时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票37,500股,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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