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 时间:2016-11-01 11:14
办法规定,在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含“三区六县”登记的片区范围内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但如果企业存在有分支机构未注销、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或工商部门调查、股权纠纷、投资纠纷等12类情况,就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通过网上的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属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传递给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如果企业公示的简易注销信息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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