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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2023年闽侯县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21-10-08 13:56
发布:
HX123
点击数:
143
侯政办发〔2021〕34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2023年闽侯县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实施好新三年周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1--2023年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6日
2021-2023年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推进我县主要农作物及特色农作物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装备支撑。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福建省补贴范围”)包括:
(一)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中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
主要包含我省农业生产适用的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产品的种类范围、资质条件等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
(三)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资金补贴范围”)。
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外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详见附件2)。福建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实际等调整。
中央、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内试点品目(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备案同意后另行公布)及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所有品目的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可申请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后对外公布列入补贴的具体产品。
四、补贴资金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特色适用农业机械(含机库补贴)、累加补贴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和开展创新型农机装备补贴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等,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急需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省级资金累加补贴,按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确定各档次的累加补贴额。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第1年按照50%补贴,第2年按照40%补贴,第3年以后按照30%补贴。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有升有降,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量及使用情况、中央调整情况等调整。
个人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只能购置1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等文件执行。机库补贴按照新调整后的《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五、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街道)受理审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二)自愿提出申请。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开户许可证明)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机具使用地乡镇(街道)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及机具未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贴补助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辖区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乡镇(街道)农机工作人员负责在相应的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录入购机者的相关资料,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补贴申请。
各乡镇(街道)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照系统内的信息,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且材料完整准确的予以受理,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署受理和审核人意见,加盖乡镇(街道)购机补贴财政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办理服务系统签署审核意见;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关闭补贴申请录入功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各乡镇(街道)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待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下达新的补贴资金或开通补贴申请录入功能的相关通知后,重新开始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
各乡镇(街道)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及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五)兑付补贴资金。
各乡镇(街道)每个月应将农机购置补贴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后一份留档,一份(含原始凭证)经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汇总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经审核无误的购机补贴资料后,原则上次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县级农机部门审核无误的上个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提交资金结算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由县级农机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工作,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
补贴资金兑付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或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在线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开补贴资金兑付相关信息,在政务信息网或县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准确地公开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乡镇(街道)应将补贴机具资料档案装订成册,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对已补贴的机具建档。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随时受理补贴申请,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农业、农机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要落实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组织实施、受理、审核和监管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保障,安排2名以上补贴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落实好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相关部门应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管理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积极探索试点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补贴申请“一趟不用跑”。通过牌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自动比对功能,提升牌证管理机具核验的效率与准确性。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改革试点,允许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采信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使用购机者社会保障卡兑付发放补贴资金、远程视频核验机具等措施,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信息公开。
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在政府网站或宣传栏主动公开信息,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宣传卡(单)、明白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补贴政策知晓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及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规范开展日常核验,要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补贴参与主体承诺制及违规行为查处职责,引导督促补贴参与主体履行责任义务,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额监测分析、补贴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履行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等补贴参与主体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对《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闽农机函〔2020〕53号)中责任义务作出承诺并履行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检验、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县级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闽农综〔2019〕83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合作社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16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期间,如遇农机购置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等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发生变化的,按照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调整公告执行。
附件:1.福建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21—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
附件1
福建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果实收获机械
4.2.1果实捡拾机
4.2.2番茄收获机
4.2.3辣椒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花生脱壳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热水加温系统
15.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5水井钻机
15.2.6旋耕播种机
15.2.7大米色选机
15.2.8杂粮色选机
15.2.9秸秆膨化机
15.2.10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1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2沼气发电机组
15.2.13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4茶叶输送机
15.2.15茶叶压扁机
15.2.16茶叶色选机
15.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8果园作业平台
15.2.19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0秸秆收集机
15.2.21瓜果取籽机
15.2.22脱蓬(脯)机
15.2.23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4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福建省2021—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耕机
2.田间管理机械
2.1植保机械
2.1.1杀虫灯
2.2修剪机械
2.2.1油锯
2.3其它田间管理机械
2.3.1山地田园作业(管理)机
3.收获机械
3.1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3.1.1薯类杀秧(切蔓)机
4.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4.1榨油机械
4.1.1液压榨油机
4.2果蔬加工机械
4.2.1水果热缩膜机
4.2.2水果输送机
4.2.3根茎类作物清洗机
4.3茶叶加工机械
4.3.1茶叶速包机
5.畜牧机械
5.1其他机械
5.1.1隧道式加温消毒设备
6.水产机械
6.1水产养殖机械
6.1.1插拔桩机
6.1.2玻璃钢撑杆
6.2水产捕捞机械
6.2.1紫菜收割机(不带工作平台)
7.设施农业设备
7.1食用菌生产设备
7.1.1食用菌料混合机
7.1.2食用菌料翻堆机
7.1.3食用菌铺料机
7.2设施农业库棚
7.2.1机库
8.其他机械
8.1其他机械
8.1.1绑枝机
8.1.2伐竹机
8.1.3破竹机
8.1.4农药(肥料)液体搅拌机
8.1.5养殖水处理设备
附件3
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大量农机具无固定场所停放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等精神与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机库补贴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条件:
具备耕地、种植、收获、植保或烘干环节的机械化生产作业服务能力,且拥有农机具的原值在70万元以上。近3年被取消或暂停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被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的、有失信行为的补贴对象不能享受补贴。
二、机库条件与补贴标准
机库的补贴条件:
机库用地为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或手续完整的建设用地、实际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单栋机库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分以下两类补贴标准:
类型一:
主体封闭式,地面平整,侧立面为彩钢瓦结构或砖混结构,屋顶为彩钢瓦或树脂瓦结构。立柱为H型钢结构(截面长×宽不小于300×200mm 、350×175mm 或370×170mm)或4mm厚5号以上角钢桁架结构(截面长×宽不小于350×350mm 或300×450mm )等型式。肩高不低于6米。有烘干机的机库还应配有除尘装置。按机库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30元/平方米。
类型二:
主体封闭式,地面平整,侧立面为彩钢瓦结构或砖混结构,屋顶为彩钢瓦或树脂瓦结构。立柱为钢管(外径不小于159mm)、H型钢结构(截面长×宽不小于200×100mm)或3.5mm厚4号以上角钢桁架结构(截面长×宽不小于300×300mm)等型式。肩高不低于5米。有烘干机的机库还应配有除尘装置。按机库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90元/平方米。
同一机库只能补助一次,已经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机库不再享受补贴。
三、操作程序
机库补贴实行先建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账)的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在建设机库前应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福建省机库补贴备案表》(详见附件3-2)。建成机库后,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机库的设施用地凭证资料、拥有机具的发票、机库照片、银行卡(折)等资料,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福建省机库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1)。
(二)审核验收。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对象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福建省机库补贴核实验收办法》(详见附件3-3)进行现场核实验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三)录入申请。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核实验收通过的补贴申请录入办理服务系统。
(四)公示信息。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机库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程序兑付补贴资金。
四、主体责任
补贴对象对补贴申请材料及机库未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真实性负责,对机库的安全质量负责。机库的材质、立柱间距、基座承台、横梁跨度、连接方式等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握政策、掌握标准、积极推进,认真组织指导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抓好机库的补贴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机库补贴政策,担当作为,认真把关,务求实效,深入宣传机库补贴政策,解读机库补贴的条件要求,促进机库建设规范发展。
(二)及时受理审核。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机库补贴申请,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三)强化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文件规定,采取退缴补贴资金、取消或暂停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等措施处理。
附件:3-1.福建省机库补贴申请表
3-2.福建省机库补贴备案表
3-3.福建省机库补贴核实验收办法
附件3-1
福建省机库补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具体建设地点(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经纬度)
开户行及帐号、卡号
机具原值(万元)
大中型机具数量(台套)
建成机库规模(平方米)
作业服务面积(亩)
已建机库是否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补助
用地是否备案或手续完整
申请机库补贴类型
申请机库面积 (平方米)
申请补贴标准(元/平方米)
申请补贴总额 (万元)
申请人
对申报机库补贴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机库建设的主体责任。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1、用地落实相关材料复印件;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其他材料。
附件3-2
福建省机库补贴备案表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具体建设地点(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经纬度)
开户行及帐号、卡号
用地是否备案或
手续完整
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拟建造类型
预计申请面积(平方米)
实施建造情况
(对照省定建设标准,说明机库类型,主体规格、主要配套装置,建造方式等情况。)
备案人
对备案机库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1、用地落实相关材料复印件;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其他材料。
附件3-3
福建省机库补贴核实验收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机库补贴的核实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核实确认
1.查看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2.现场查看农机具实物、对照农机具发票等,核实申请人拥有农机具的情况及原值。
3.通过信用中国、信用福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我省工商红盾网查询申请人是否有失信行为等异常情况。查询过程中,打印查询结果作为凭证。
二、补贴机库的核实验收
1.材质证明。机库材质、材质厚度、规格尺寸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生产厂家的质检证明,或供货单位的证明,作为验收附件。核实验收组不进行材质方面的检测。
2.主体结构确认。核实验收组对机库立柱的规格尺寸进行实地测量,对侧立面结构和屋顶结构进行核实。结果允许误差为±5%。
3.高度与面积测量。机库肩高为库体侧立面立柱与横梁结合点到地面的高度,测量以最低处为准;机库补贴面积测量以机库地面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结果允许误差为±5%。
4.主要配套装置。对有烘干机的机库,核实验收时现场查对是否配置除尘装置等。
核实验收组按照上述验收内容逐项核实验收,对核实验收过程进行拍照,并根据现场核实验收的情况填写核实验收表(见附表),评定核实验收结果,整理并存档各项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对补贴建设标准等难以判定的重大问题,可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研究把关后,每月底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研究,并书面函复,作为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附表:福建省机库补贴核实验收表
附表
福建省机库补贴核实验收表
编号:
建设主体
机库竣工时间
具体建造地点
乡 行政村 自然村(经纬度: )
补贴对象核实确认
是否拥有机具原值70万元以上
是否有失信行为等异常情况
是否被取消或暂停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或被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
补贴机库核实验收
机库立柱结构及尺寸(mm)
实测机库肩高(m)
侧立面结构
屋顶结构
主要配套装置
机库类型及补贴标准
实测机库使用面积(㎡)
补贴金额
(万元)
核实验收组意见:(对总体情况及验收结果判定等提出意见)
核实验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实验收组及其他参加人员名单 :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