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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 调查处理典型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 闽侯农业机械管理站  发布日期: 2018-01-20 14:05  发布: HX123  点击数: 146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
调查处理典型案例分析
 
 
 
 
 
 
 
 
 
福建省农业厅农机化处
2018年1月20日
 
 
 
 
2017年,我省对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立地公司”)、台州珈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珈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为加强对违规企业的震慑打击力度,发挥典型案例在管理实践中的借鉴指导作用,现对浙江立地公司、台州珈达公司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进行整理分析。
一、调查处理过程
(一)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过程
2017年2月22日,宁化县农机办在调查中发现,浙江立地公司生产的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2017年3月7日,三明市农机管理中心将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福建省农业厅。2017年3月8日,福建省农业厅依据《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等规定要求,启动了调查程序,暂停了该款插秧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经调查核实,该款插秧机在我省销售价格8000-8700元,开票价13000元左右,实际补贴比例达到87.9%以上,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
2017年5月10日,福建省农业厅将该款插秧机所在“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档次的补贴额从7650元下调到5300元。2017年5月27日,福建省农业厅约谈了浙江立地公司,告知浙江立地公司其违规情节并听取了意见。2017年9月8日,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告》(2017年14号),认定浙江立地公司存在未主动报告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补贴比例过高等违规行为,要求浙江立地公司开展限期整改,与相关经销企业承担因补贴额调减造成的购机者经济损失。
浙江立地公司按要求开展了自查整改,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将本次违规行为引起的购机户经济损失款项转到福建省农业机械化协会,委托福建省农业机械化协会将相关购机者的经济损失补偿给购机者,共涉及18台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补贴差额款,金额共计50430元。
2018年1月9日,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恢复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闽农机函〔2018〕25号),恢复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并对该款插秧机单独核定补贴额,下调中央补贴额到2590元,取消省级累加补贴。
(二)台州珈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过程
2017年3月13日,我厅收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台州珈达公司生产的3WZ-JD18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2017年3月27日,在南平市农机管理总站、三明市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初步调查基础上,福建省农业厅依据《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等规定要求,启动了调查程序,暂停了该产品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经调查核实,该产品在我省销售价格4000-4600元,开票价8200-10000元,实际补贴比例达到78.3以上,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
2017年5月10日,福建省农业厅将该产品所在“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档次的补贴额从3600元下调到1200元。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农业厅约谈了台州珈达公司,告知台州珈达公司存在未主动报告3WZ-JD18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补贴比例过高等违规行为,要求台州珈达公司开展限期整改,与相关经销企业承担因补贴额调减造成的购机者经济损失。但台州珈达公司不愿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福建省农业厅多次告知督促台州珈达公司执行相关处理决定,但台州珈达公司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不承担本次违规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台州珈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报》(闽农机函〔2017〕1195号),取消了台州珈达公司全部产品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将台州珈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顺义列入农机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
二、存在的主要违规行为
(一)浙江立地公司、台州珈达公司未主动报告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
(二)浙江立地公司、台州珈达公司授权的经销企业未主动报告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过高、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浙江立地公司、台州珈达公司负有指导监督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台州珈达公司不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三、主要原因
(一)浙江立地公司、台州珈达公司及其经销商没有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中“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中“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及时主动报告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现象”、《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7号)中“对补贴比例(含中央和省级累加补贴)达到70%及以上的,农机产销企业要及时、主动向省级和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等规定主动报告。
(二)台州珈达公司没有承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责任义务。
(三)农机经销企业未按《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7号)中“各农机产销企业应严格按照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向购机者如实开具发票”要求开具发票,导致农机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过高,未能及时调整补贴产品的补贴额。
四、相关完善措施
(一)要求农机生产企业认真学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并书面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二)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制定与管理的通知》(闽农机〔2017〕149号),要求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县级农机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进货发票与销售发票,未及时备案的,视为轻微违规行为或较重违规行为。
(三)福建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制定与管理的通知》(闽农机〔2017〕149号),要求农机部门强化日常监测,发现补贴产品补贴比例异常、单个产品申请数量异常、单个主体申请数量异常等现象,及时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补贴比例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当某一补贴品目(分档)中的个别产品出现补贴额畸高时,可对该款产品按销售价格30%比例单独核定补贴额;当某一补贴品目(分档)中较多产品出现补贴额过低或畸高时,可对该补贴品目(分档)重新测算并调整补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