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侯政办〔201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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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7年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为促进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5-2017年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2015-2017年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闽农计〔2015〕68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重点,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办法,充分调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购买与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2015—2017年省里安排给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及上年度的结余资金按本实施方案统筹使用。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购机补贴指标调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当年度补贴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在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本省户籍个人和本县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到先得、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1大类29个小类56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
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等耕种收薄弱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产品铭牌。
(三)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个人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为加快推广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购机者购买下述品目机具时给予一定比例的省级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1.对购置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的,省级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20%的累加补贴。
2.对购置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的,省级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
五、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应对产品销售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以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内录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和协助各乡镇(街道)以及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实等工作。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乡镇(街道)审核、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格式见附件2)、购机发票、闽侯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银行账户)和经销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材料审核
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审核工作,对照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整准确的应予受理,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加盖乡镇(街道)购机补贴财政审核专用章,同时在管理系统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
各乡镇(街道)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在每批次结算前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每三个月,各乡镇(街道)要将购机者购买信息汇总以信函、传真、文件等形式告知购机者生产经营所在行政村,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外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
(四)资金结算、拨付
各乡镇(街道)每个月应将购机补贴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后一份留档,一份(含原始凭证)经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汇总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经审核无误的购机补贴资料后,于次月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无误的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五)建档
乡镇(街道)应将补贴机具资料档案装订成册,县级农机站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重点围绕与购机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新变化、新举措、新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确保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更加公开、透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或政府所在宣传栏主动公开信息。每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和有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要重点抽查。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及设区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或录入管理系统的信息有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总结报送
各乡镇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县级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价格发生变化的,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调整公告执行。
附件:1.福建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3.201 年度闽侯县 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福建省2015-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9个小类5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旋耕机
1.1.2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3 微耕机
1.1.4 田园管理机
1.2 整地机械
1.2.1 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2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3 穴播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 栽植机械
2.3.1 油菜栽植机
2.3.2 水稻插秧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化肥)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培土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2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3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3 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 采茶机
4.3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 油菜籽收获机
4.3.2 花生收获机
4.4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 薯类收获机
4.5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6 蔬菜收获机械
4.6.1 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干燥机械
5.1.1 粮食烘干机
5.1.2 果蔬烘干机
5.2仓储机械
5.2.1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 花生脱壳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果蔬加工机械
6.1.1 水果分级机
6.1.2 果蔬清洗机
6.2 茶叶加工机械
6.2.1 茶叶杀青机
6.2.2 茶叶揉捻机
6.2.3 茶叶炒(烘)干机
6.2.4 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 水泵
7.1.1 离心泵
7.1.2 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 畜牧饲养机械
8.1.1 喂料机
8.1.2 送料机
8.1.3 清粪机(车)
8.1.4 水帘降温设备
8.2 水产养殖机械
8.2.1 增氧机
8.2.2 网箱养殖设备
9.动力机械
9.1 拖拉机
9.1.1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 手扶拖拉机
9.1.3 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其它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固液分离机
12.1.1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1.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2 精确农业装备
11.2.1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2
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申请人(个人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在我村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或作业)土地(或山岭、草场、滩涂、水面等)规模 亩,使用土地(或山岭、草场、滩涂、水面等)性质为 (自有/承包/租赁等),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201 年 月 日
附件3
201 年度闽侯县 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
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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